1、 符合《政府采购法》第22条条件,并提供下列材料: (1)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,自然人的身份证明。 (2)财务状况报告,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。 (3)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。 (4)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。 (5)具备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。 2、 经信用中国(www.creditchina.gov.cn)、中国政府采购网(www.ccgp.gov.cn)等渠道查询后,列入失信被执行人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,取消投标资格。(提供“信用中国”网站的查询报告,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); 3、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、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,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。否则,皆取消投标资格(提供承诺函); 4、为本采购项目提 供整体设计、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、监理、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,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; 5、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; 6、为响应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号召,此次项目严格审核参与招投标的有机肥生产企业资格,之前在抽查和审计中存在问题的有机肥企业,必须认真整改,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参与此次招投标。 7、包一:根据青海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3月22日印发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有机肥料质量监管的通知》要求,投标企业须提供农业农村部颁发的肥料登记证、营业执照、2024年4月份以后的第三方产品检测报告;以上资料须加盖投标企业公章。 包二:投标企业须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、农药生产许可证、农药登记证、营业执照、2024年4月份以后的第三方产品检测报告;以上资料须加盖投标企业公章。 注: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可对以上每个包都可投标但最多只能中一个包,从包一以此类推。 |